维护领土完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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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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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领土完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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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适用于任何争端的全面争端解决机制,但须遵守第 3 节中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的详尽限制和可选例外清单。在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的几起争端中,出现了一个复杂的问题,即如何克服混合性质争端的管辖权挑战,即争端不仅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的分歧,还扩展到其他国际法规则。不言而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 条适用于任何解释问题。然而,第 31(3)(c) 条的适用并不影响管辖权以同意为前提的基本原则。对管辖权的同意并不扩展到最初同意的实质性承诺之外的领域。正如常设国际法院在摩洛哥磷酸盐案中所指出的那样,“管辖权只存在于它被接受的范围内”(第 23 页)。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87 条提交主管法院或法庭审理的某些争端据称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这些争端与有争议的领土所有权有关,或以有争议的领土所有权为存在前提。问题是,尽管这些争端与不受《联合国海洋法公 肯尼亚 WhatsApp 号码 约》管辖的争端有关,但这些争端是否有资格、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资格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 2015 年对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毛里求斯诉英国)作出的裁决中,仲裁庭明确表示无意允许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此类混合争端。


根据仲裁庭的说法,其管辖权可以扩大到主权争端,但只有“该管辖权确实从属于”争端的实际客体(第 221 段)。因此,管辖权原则上不适用于涉及陆地领土主权争议的部分争端。撇开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在印度洋的海上边界划定争端(毛里求斯/马尔代夫)的非典型背景不谈,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的裁决在后续案件中一直被遵循。然而,提出这样的主张似乎是合理的,即如果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领土完整受到侵犯而引起的,则无需遵循上述方法,尽管使用武力导致了对陆地领土主权的相反主张。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01 条是否确立了实质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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