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的模式。由于 INC 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其工作,INC 在一开始并没有充分考虑塑料协议可以采用哪些不同的结构,以及哪些现有的多边环境协议提供了最合适的模式。不仔细考虑这些问题很容易导致谈判者走上错误的道路。20 世纪 90 年代初,气候谈判者从臭氧机制中寻求灵感,并以《蒙特利尔议定书》为蓝本制定了《京都议定书》,这一决定导致气候机制陷入了长达十年的死胡同,只有从《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谈判、基于目标的模式转变为《巴黎协定》自下而上、基于承诺的方法,它才得以摆脱困境。或许是因为 INC 的许多参与者都有化学品背景,因此 INC 从一开始就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水俣汞公约》等化学品协议视为典范。尽管 INC 秘书处为 INC.1 准备了一份信息文件,确定了制定塑料协议的各种方案,包括框架公约方法,但其在 INC.2 之前发布的要素文件倾向于斯德哥尔摩和水俣的综合监管方法,其中包括塑料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潜在义务,从初级生产到遗留废物。,要素文件的结构自此一直主导着 INC 进程。
此外,即使在其关于结构性选择的初始文件中,秘书处也未能确定一个可能在希望 智利 WhatsApp 号码 达成一项全面解决塑料问题的高度监管协议的国家与倾向于采取更有限方法的国家之间架起桥梁的潜在条约模式:《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俗称的 MARPOL 73/78。实际上,MARPOL 73/78 将框架和监管方法结合起来进行条约设计。它包含一个非常像框架公约的核心协议。但是,MARPOL 73/78 并没有像框架公约方法那样止步于此,将监管条款的谈判留给以后的议定书,而是包括了五个附件,这些附件与核心协议同时谈判,功能等同于议定书。本质上,它们是小型协议,包含详细的监管条款,而不是像许多多边环境协定附件那样列出物质或标准的技术清单。五个附件中,关于石油污染的附件是强制性的,使得该机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实质性的监管内容,而其他四个附件——针对船舶产生的其他类型污染,如污水和垃圾——是可选的,允许各国加入该协议而不一定接受其所有的监管内容。
MARPOL 结构可能会让“雄心勃勃联盟”的成员感到满意,因为它超越了框架公约的方法。例如,它可能包括关于海洋塑料垃圾的强制性附件——这是国际关注的最初焦点,也是最容易达成协议的问题——以及关于塑料生产、令人担忧的聚合物和化学品以及扩大生产者责任的详细监管附件。但如果这些附加附件像 MARPOL 五个附件中的四个一样成为可选附件,MARPOL 方法也可能被志同道合小组的成员接受。当然,MARPOL 结构可能无法解除谈判障碍。但除非考虑这个选项,否则我们永远不会知道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