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第 1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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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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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第 11(1) 条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合作法》第 11-14 条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提出逮捕和引渡请求时的合作。

当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目的是移交已根据《规约》第 58 条发出逮捕令或作出监禁判决的人时,罗马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在收到该请求后,向同一上诉法院请求对被要求移交的人适用预防性拘留措施。
上诉法院通过命令发布其裁决,该命令可因法律错误而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质疑。当国际刑事法院根据《规约》第 59(1) 条和第 92 条在正式提交引渡请求之前或等待期间请求临时逮捕时,也适用同样的程序(《合作法》第 14 条)。引渡程序本身受《合作法》第 13 条的管制,该条规定了严格限制和列举的拒绝理由。

埃尔马斯里的被捕以及上诉法院下令释放的理由

理论到此为止。但是,当意大利当局在都灵确认并找到埃尔马斯里后,在处理埃尔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马斯里案件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根据上诉法院在释放令中概述的程序背景,Elmasry 于 2025 年 1 月 19 日在都灵被捕——他当时在那里观看一场足球比赛——这是都灵警察局飞行小队 ( Squadra Mobile, DIGOS)的倡议,这是一个专门处理特别敏感调查并负责国际司法合作的单位。他的临时逮捕立即通知了罗马的警察局,检察官也在同一天通知了司法部。显然,司法部至少在两天内对此事保持沉默,没有表明立场,也没有正式传达相关法案。 1 月 21 日下午,大约在嫌疑人即将离开意大利的时候,司法部才就此事发布了一条简短的说明,称考虑到“文书工作的复杂性”(“ consideato il complesso carteggio ”),他的办公室仍在评估如何将这些行为转交给监察长。

埃尔马斯里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一份立即释放他的申请。都灵警察局同意了辩护律师的请求,并表示临时逮捕的实施没有遵循第 237/2012 号法律(“ arresto irrituale ”)规定的程序步骤和手续,都灵警察局无法“自行”实施逮捕(“ di iniziativa ”),因为没有与司法部长进行(据称)“必不可少的对话”,司法部长也没有及时将这些行为转达给都灵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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