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此前的行为,法院得出结论,以色列未来在加沙使用 F-35 部件明显存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风险。其次,上诉法院不同意地区法院和国家的观点,即在 2023 年 10 月 7 日之后重新审查许可证是没有必要的。法院认为,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要求重新审查将破坏《欧盟合作计划》和《武器贸易条约》的目标,因为允许各国颁发长期许可证,无论情况如何变化,这些许可证都无需审查。法院认为,这也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1 条规定的“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法院认为,事实上外交部长确实做出了新的决定。然而,法院认为,她这样做没有应用正确的标准。部长应该应用《欧盟合作计划》和《武器贸易条约》中的标准。如果拒绝装运许可的标准之一适用——法院认为情况确实如此——她应该在那里结束审查。因此,它拒绝了考虑到其他考虑因素(特别是外交政策和经济)的审查框架,这些因素是国家适用的,。上诉法院发现,一旦《欧盟条约》或《武器贸易条约》中的拒绝理由之一适用,就没有空间考虑这些其他因素。
上诉法院驳回了该国提出的论点,即《欧盟常规行动计划》和《武器贸易条约》适用于国家之间,根据荷兰国内法,个人不能直接援引。它指出,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两者,因此将其标准引入国内法。它还裁定,法院必须以符合国际法的方 尼泊尔 WhatsApp 号码 式解释可持续发展目标。
它还驳回了国家提出的其他论点,包括在涉及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应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尚不清楚法院为何不接受上诉人的论点,即由于存在严重侵犯人权和种族灭绝的真正风险,F-35 部件的运输也应停止。事实上,值得注意的是,判决没有提及国际法院 1 月 26 日在《关于在加沙地带实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的公约》(南非诉以色列)中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
判决要点
该判决提出了一些值得讨论的重要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有限,我们仅限于对三个关键点进行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