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欧洲法院再次含糊其辞。部分原因是,从气候变化到武装冲突,存在许多相互关联的域外问题,如果采取扩大范围的方法,将产生巨大的实际和政治影响。因此,我在哈佛 ILJ文章中预测,有一类域外监控案件法院会觉得更容易接受和处理(124-127),因为这将使其能够做正确的事情,将隐私权应用于外国监控,同时避免对其他情况产生直接影响。
在这些案件中,由于新技术的能力,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发生在国家领土内(或由国家控制的领土内),即使个人本身位于国家领土之外。换句话说,受害者的所在地和侵犯其权利的所在地是不同的。例如,考虑这样一种场景,英国要拦 卢森堡 WhatsApp 号码 截我从塞尔维亚发送给美国某人的一封电子邮件,但该电子邮件经过了英国领土,因为它经过了英国境内的服务器,或者因为它通过了终止于英国的海底电缆。因此,数据包在经过英国时被英国当局拦截。对我隐私的侵犯发生在英国,但在那段时间里我一直位于塞尔维亚。
例如,我通常在英国生活和工作,但我也经常出差。如果英国警方在我出国期间搜查了我位于诺丁汉的公寓,或者侵入了我办公室的电脑,那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肯定会适用,我的隐私权也会受到侵犯吗?如果他们在我出国期间查封了我的英国银行账户,那么我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享有的财产权肯定会受到侵犯吗?等等。
虽然可以从几个不同的法律角度来审查这些直觉,但似乎很明显的是“在国家控制区域内进行隐私干扰的监视计划,即使个人不位于该地区,也可能比干扰和个人都在国家控制区域之外的计划更容易受到挑战。”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直觉会支持《公约》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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