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第 1 条禁止通过武器转让或其他方式参与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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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第 1 条禁止通过武器转让或其他方式参与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上周,在《战争条款》上,我饶有兴致地阅读了我的好友 Mike Schmitt 和 Sean Watts 发表的一篇关于《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1 条 (CA1) 的文章。他们的文章在之前工作的基础上,认为不应将 CA1 理解为具有任何外部维度。它就此对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起诉德国的案件进行了评论,国际法院目前正在审议临时措施请求。
Mike 和 Sean 写的任何内容都经过深思熟虑。但我必须承认,在阅读他们的帖子后,我有点困惑,有两个方面。
首先,迈克和肖恩在帖子中声称,他们的论点严格限于法律问题,而不是政策问题。但他们在帖子中表示遗憾,因为德国没有明确支持他们自己的立场,即 CA1 没有外部维度,他们认为这一立场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在来看都是 科威特 WhatsApp 号码 正确的。在我看来,这似乎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策问题。坦率地说,我的感觉是,德国比外部观察者更清楚,无论是在这场诉讼中还是在其他情况下,什么样的法律立场符合其自身利益。
其次,Mike 和 Sean 否认CA1 有任何外部维度。他们这样做似乎混淆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国积极协助第三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一国未能尽其所能对第三方施加影响,以促使其遵守 IHL。
但这两种情况在道德和法律上都非常不同。第一种情况是行动,是主动的同谋;第二种情况是疏忽,是未能采取行动。两者不应混为一谈。无论是在道德还是法律上,以下两种情况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某人(比如说)把枪交给另一个人,后者随后用枪杀死无辜者;以及旁观者被动地观察谋杀而不试图阻止。此外,迈克和肖恩确实承认某些同谋类型的规则确实适用于武器转让,但他们并没有真正解释为什么国际人道法特定的同谋规则不是必要的,以及为什么 CA1 不是最适合它的(它既需要又存在,我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