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赋予缔约方大会某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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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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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赋予缔约方大会某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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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会议的权力范围是另一个关键的调查领域,特别是像《BBNJ 协定》这样的新条约赋予其各自的缔约方会议广泛的权力。《BBNJ 协定》为缔约方会议权力的增强提供了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子,授权缔约方会议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通过多数表决决定建立海洋保护区 (MPA),该决定对所有缔约国均具有约束力,但有有限的选择退出条款 (第 23 条)。“选择退出”方法在以前的环境条约中也存在,但设立限制是一种新颖的做法,标志着脱离了传统理解,即条约机构主要是促进或咨询性质的。此外,《BBNJ 协定》明确授予缔约方会议向国际海底法法庭请求咨询意见的权力 (第 47 条)。请求咨询意见的权力使缔约方会议处于主导地位,可以通过起草向国际海底法法庭提出的问题来影响与海洋环境有关的国际法的解释和发展,这进一步证明了其权力范围的扩大。

  缔约方大会是否拥有国际法权利的问题也与法人资格问题密切相关。虽然一些协议(如 BBNJ),但尚不清楚这些权利是否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真正“权利”,还是仅仅是成员国授予的权力。如果我们接受缔约方大会可以拥有权利,我们还必须考虑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这些职责和义务可能是对母条约、成员国甚至更广泛的国际社会的。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大会可能被视为有责任促进与其他里约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协同作用,以解决土地退化和气候变化之 哥伦比亚 WhatsApp 号码 间的联系。里约三国似乎进一步证实了这一假设。承认缔约方大会的权利和义务将对国际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有可能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创造新的权利持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类别。

最后,随着缔约方大会的权威和影响力不断增强,问责和责任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法中对缔约方大会问责机制的定义并不明确。鉴于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全球影响,对其是否可能进行司法审查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某些年份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例如,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15 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的不幸情况),这引发了人们对哪些义务(如果有的话)被违反以及谁应该承担责任的疑问。这应该由缔约方大会主席、全体成员国还是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的缔约方大会承担?此外,随着缔约方大会越来越多地与非国家行为者和私营部门接触,人们对其对成员国以外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产生了疑问。这种不断扩大的影响范围为定义和实施适当的问责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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